2012年底,小王向蘇州某機車公司購買日本產YAMAHA13年款t-max530ABS版摩托車一輛,價格近17萬元,這17萬元是小王從父母那軟磨硬泡才要到的。去年8月,小王終于拿到了自己的愛車,高興得難以言表,還買了不少裝備,騎上愛車一路向北回到南京家中,一路的拉風一路的霸氣。小王準備上好牌照后把全國大好河山兜個遍,可悲劇的是車管所告知其因為機車公司交付的文件資料內的車架號與實際交付的車輛的車架號不符,無法上牌。 經過幾個月的交涉,摩托車還是無法上牌,最終小王訴到了法院。法庭上,機車公司表示該車是進口車輛,是由于入關時辦理交接手續時出現錯誤導致無法上牌,只要小王配合,半年內便可更正錯誤并上牌。小王表示該摩托車已經靜置家中半年多,還需半年才能上牌,騎上該車也不再拉風,再說也不知道再過半年能否上牌成功,遂堅持要求退車。最終法院判決機車公司退還購車款并賠償損失,小王退還機車。
法官說法:本案中,小王與機車公司簽訂車輛買賣合同,小王向機車公司購買進口摩托車一輛,事實清楚。機車公司不僅應交付摩托車,還應當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現機車公司交付的購車發票、貨物進口證明書記載的車架號與機動車不符,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小王所購買的摩托車無法辦理注冊登記,應認定機車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原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據此判決解除合同,機車公司返還購車款并賠償損失,小王退還機車。